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区别在哪里
如今注册商标的流行,人们接触到了许多关于商标的专业词汇,商标撤销与商标注销许多人都有耳闻,商标撤销与商标注销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1)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2.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2)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特征,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典型如“U盘”、“创可贴”、“金骏眉”等等。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二、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
第一,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而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注册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经审查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违反了商标禁用条款的,违反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应予以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包括不附期限的撤销和附期限的撤销,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10、11、12、13、15、16、31条的规定来采取不同是撤销方式;争议撤销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商标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再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需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两者之间区别的总结就是商标撤销就是被法律封禁,是被动的行为,在今后不能再申请;商标注销则是商标持有人认为该商标没价值了,或者不想使用了而去申请注销,是主动的行为,今后如果不被他人注册,自己还能再注册回该商标。
一、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
(1)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2.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2)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特征,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典型如“U盘”、“创可贴”、“金骏眉”等等。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二、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
第一,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而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注册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经审查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违反了商标禁用条款的,违反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应予以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包括不附期限的撤销和附期限的撤销,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10、11、12、13、15、16、31条的规定来采取不同是撤销方式;争议撤销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商标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再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需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两者之间区别的总结就是商标撤销就是被法律封禁,是被动的行为,在今后不能再申请;商标注销则是商标持有人认为该商标没价值了,或者不想使用了而去申请注销,是主动的行为,今后如果不被他人注册,自己还能再注册回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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