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注册商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现如今许多企业会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品牌,但是在注册商标之前,需要确认好是否符合申请商标的条件,避免商标因为不符合条件被驳回,浪费时间和金钱,下面东莞立华星财务就和大家说说具体的条件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的主体,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
《商标法》第 4 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资格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能够申请商标注册而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行业和各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上要素的组合或两者的组合。具备了上述要素的商标,就使商标本身取得了一定的形式,可以为人们所识别,能够起到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的作用。凡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他要素构成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关于商标是否一定要有名称的问题,《商标法》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因此,商标的名称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但是,在具体的商标应用中,商标有名称,便于人们识别与认定。特别是用图形或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商标,如果没有汉字名称,消费者在购货时或进行广告宣传时,将会感到有所不便。所以,实践中商标一般都有名称。
三、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无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容易被人们识别,才能获准注册。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它的区别作用就越大,就越有利于消费者认牌购货。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未具备这一条件,不能获准注册。
四、商标必须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统称为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这种相同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商标的名称、文字、图形完全一样;二是商标名称的读音相同。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基本相同,差别很小。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则比较困难。所以,应该从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读音、所作表达的意思等几个方面加以比较,作出判断。
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申请,是以它们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为前提的。如果使用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影响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注册。
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所谓类似商品,是指不同厂家生产的两种或多种用途相近的商品。如半导体与录音机,笔和墨等,如使用同一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商品。
商标相同或近似,虽然只限于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但对一些名牌商标,可以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以维护商品信誉。许多国家对著名商标都给予特别保护,即使在不属同一种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五、商标必须不是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的标志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 10 条第 l 款具体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 11 条规定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自提交申请到形式审查结束,所花费的时间是非常长的,在东莞注册商标之前,一定要确认好商标具备以上的条件,做好商标的查询工作。如果不能保证自行申请的成功率,可以委托我们东莞立华星财务代理,我们会有专人为您持续跟踪进度办理,成功率高达90%。
一、申请人的资格合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的主体,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
《商标法》第 4 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资格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能够申请商标注册而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行业和各个生产环节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上要素的组合或两者的组合。具备了上述要素的商标,就使商标本身取得了一定的形式,可以为人们所识别,能够起到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的作用。凡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他要素构成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关于商标是否一定要有名称的问题,《商标法》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因此,商标的名称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但是,在具体的商标应用中,商标有名称,便于人们识别与认定。特别是用图形或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商标,如果没有汉字名称,消费者在购货时或进行广告宣传时,将会感到有所不便。所以,实践中商标一般都有名称。
三、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无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容易被人们识别,才能获准注册。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它的区别作用就越大,就越有利于消费者认牌购货。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未具备这一条件,不能获准注册。
四、商标必须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统称为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这种相同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商标的名称、文字、图形完全一样;二是商标名称的读音相同。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基本相同,差别很小。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则比较困难。所以,应该从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读音、所作表达的意思等几个方面加以比较,作出判断。
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申请,是以它们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为前提的。如果使用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影响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注册。
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所谓类似商品,是指不同厂家生产的两种或多种用途相近的商品。如半导体与录音机,笔和墨等,如使用同一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商品。
商标相同或近似,虽然只限于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但对一些名牌商标,可以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以维护商品信誉。许多国家对著名商标都给予特别保护,即使在不属同一种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五、商标必须不是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的标志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 10 条第 l 款具体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 11 条规定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自提交申请到形式审查结束,所花费的时间是非常长的,在东莞注册商标之前,一定要确认好商标具备以上的条件,做好商标的查询工作。如果不能保证自行申请的成功率,可以委托我们东莞立华星财务代理,我们会有专人为您持续跟踪进度办理,成功率高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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