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疫情期间有哪些税收政策
受到疫情影响,各地复工的时间都推迟了,至今任然有不少企业未复工,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企业日常支出的账单却没有减少,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广东省税务局在疫情期间推出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今天做一个汇总。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四)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五)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以上是目前能收集到税收政策,如果想要了解更详细的政策发布,可以到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看最新的消息,这段时间广东省疫情情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加上税收政策的支持下,相信企业能顺利复工,再创辉煌。
(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决定,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四)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五)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以上是目前能收集到税收政策,如果想要了解更详细的政策发布,可以到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看最新的消息,这段时间广东省疫情情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加上税收政策的支持下,相信企业能顺利复工,再创辉煌。
相关知识
热门财税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