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9-08-01 (2254) (0)
  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当公司运营不下去时,许多公司会选择将公司解散,这是自愿解散,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时,是强制解散,下面东莞立华星财务来详细介绍一下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若是第三种情况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
  
  1、公司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无论是自愿解散或者是强制解散,除了第一点所提到的合并解散外,其余情形都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将公司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们以其未缴的出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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