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是什么意思
许多人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意思存在一定的误解,出资不实并不是股东没有缴纳注册资本,而是指股东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远不足其所要缴纳的资本,构成出资不实,例如一名股东说他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值十万,当经过鉴定后市值才一万,这就是出资不实,接下来具体讲解一下。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则需要评估作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
二、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就是说如果在约定出资的时候,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价额等同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但是日后该财产贬值了,例如名誉度遭到了破坏,价值严重下降,这时候不能追究其出资不实的责任,改名股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实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则需要评估作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
二、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就是说如果在约定出资的时候,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价额等同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但是日后该财产贬值了,例如名誉度遭到了破坏,价值严重下降,这时候不能追究其出资不实的责任,改名股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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